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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藏出台系列文旅奖励实施细则 培育壮大文旅产业市场主体
发布时间:2026-03-25 09:23 来源: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编辑:张静
信息来源: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6-03-25
  近日,西藏自治区印发《西藏自治区培育壮大文旅产业市场主体奖励实施细则(试行)》,面向引入文旅战略性企业的地(市)、县(区、市)及在藏主营文化旅游业务的企业,按照自愿申报、公平公正、不重复享受三大原则进行分档奖励。
  《细则》明确,对引进全国文化企业30强、旅游集团20强及国内文旅行业龙头企业在藏设立总部、区域总部、子公司,且稳健经营满2年的,分别给予地(市)1000万元、300万元、100万元分档奖励;对在藏文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开工建设或设备到位交付的文旅企业,按投资额5%、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;对年度营收增幅排名前10的主营文旅企业,按文旅业务收入增量给予奖励,单户年度最高200万元;对年营收首次突破1亿元、2亿元、3亿元的纳统入规文旅企业,且当年完成不低于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的,分别额外给予100万元、300万元、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奖励分档执行,不叠加奖励,已获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支持的,不再给予奖励支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