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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教育厅、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福建省财政厅、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等14部门近日联合印发《关于实施中小学春秋假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《意见》提出,在全省推行中小学春秋假制度。
《意见》提出,春秋假原则上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中期(4—5月)和秋季学期中期(10—11月)。春假、秋假时长各为2—4天,全年合计不超过6天,具体天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学年教学周期内统筹确定。春秋假制度重点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(小学、初中)推行,各学段可结合实际分段错时安排。
《意见》提出,文旅、体育等部门要指导所属公共文化场馆、体育场馆、青少年宫等在春秋假期间面向学生及家庭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,延长开放时间,并策划开展主题鲜明的假日实践活动。(李金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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